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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中“家务事归谁管”——法院管辖权的确定

俗话说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但当家庭纠纷闹到法庭上时,法院还是得管!那么,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呢?本文将为你梳理离婚案件管辖规则,让你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,不至于“找错门”。
离婚诉讼中“家务事归谁管”——法院管辖权的确定

一、原则: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

原则上,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。这是因为,被告是需要应诉的一方,住所地法院对其送达传票、开庭通知等诉讼文书更为便利。

二、例外: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

以下几种情况下,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:

1.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住所不明的;

2. 有未成年子女,且子女随原告生活的;

3. 一方长期外出,难以确定其住所的;

4. 因被家暴或胁迫,原告住所地难以安全居住的。

三、争议管辖: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

如果双方住所地不在同一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,法院无法确定管辖权的,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。

四、其他规定:

1. 军人离婚案件,由军人住所地驻军法院管辖;

2. 因海外华人婚姻纠纷而引发的诉讼,由涉外法院管辖;

3. 涉及涉港澳台婚姻纠纷的,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。

标签:离婚案件管辖,住所地法院,原告住所地法院,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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