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诉讼中“家务事归谁管”——法院管辖权的确定
一、原则: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
原则上,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。这是因为,被告是需要应诉的一方,住所地法院对其送达传票、开庭通知等诉讼文书更为便利。
二、例外: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
以下几种情况下,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:
1.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住所不明的;
2. 有未成年子女,且子女随原告生活的;
3. 一方长期外出,难以确定其住所的;
4. 因被家暴或胁迫,原告住所地难以安全居住的。
三、争议管辖: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
如果双方住所地不在同一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,法院无法确定管辖权的,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。
四、其他规定:
1. 军人离婚案件,由军人住所地驻军法院管辖;
2. 因海外华人婚姻纠纷而引发的诉讼,由涉外法院管辖;
3. 涉及涉港澳台婚姻纠纷的,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。